温馨提醒 |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药师或医师指导下使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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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名称 | 利巴韦林颗粒 |
通用名称 | 利巴韦林颗粒 |
商品名/品牌 | 新博林 |
主要成份 | 利巴韦林。 |
性状 |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颗粒。 |
功效与作用 | 根据监管要求: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,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。 |
用法用量 | 根据监管要求: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,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。 |
副作用 | 可见食欲减退、胃部不适、呕吐、轻度腹泻、便秘等胃肠道反应(详见内包装说明书) |
禁忌 | 1.对本品过敏者禁用。 2.孕妇禁用。 3.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定期进行血常规(血红蛋白水平、白细胞计数、血小板计数)、血液生化(肝功能、TSH)检查,尤其血红蛋白检查(包括在开始前、治疗第2周、第4周)。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。 2、严重贫血患者慎用,有地中海贫血、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。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。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。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,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。 3、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。肌酐清除率<50ml/min的患者,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。 4、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,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(可高达25%),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。 5、尽早用药,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,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。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。 |
相互作用 | 利巴韦林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,因此,利巴韦林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。 |
贮藏 | 密闭,在干燥处保存。 |
有效期 | 24 月 |
批准文号 | 国药准字H51023508 |
生产企业 |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|